解除合同补偿问题
律师:您好!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两年半,公司因为生产经营困难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3个问题想咨询:
1. 因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应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只包括基本工资吗?
2.合同规定:本年度工作满6个月(含)以上,次年年初获得年度工资补贴(该年度实际工作的天数/该年度应工作天数)X一个月的合同工资+公司的综合考评结果确定的支付比例x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今年我刚好工作了6个月。请问:我能向公司主张一个月的合同工资作为年度工资补贴吗?
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只列明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1个月基本工资)和3个月补偿金,没有提年度工资补贴的补偿问题。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否违法?我能否向公司要求赔偿金?
盼回复!
谢谢!
公司支付基本工资是不对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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