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4-7-11 23:38:40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家的5间房产在1958年被村委强行征做共用。1969年通过与村委交涉要回房子,但内部破坏严重,不适居住。村委一概不管。我家经修复使用至今。请问:现在能否主张当年公用期间的房租和后期的修缮费用?如能怎样计算。反之的理由是啥。敬请赐教!

律师 发表于 2014-7-12 21:35:07

可以主张不过事情过去太久已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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