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违约金问题
去年签订的合同:在13年5月31日交房给买方使用;违约金万分之3每日,我当时首付11万,贷款17万,次月便开始还贷,直至13年12月2日通知领钥匙,但给的说法是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90天免延迟交房责任;因此该90天不算违约责任。所谓的“不可抗力”也没有通知我,好像文登也没有不可抗力吧???请教,违约金怎么算?谢谢!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开发商需要举证其延期交房的确实因为不可抗力,否则不能扣除90天违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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