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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例高考作弊案一审宣判 5名师生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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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04:27: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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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高考期间,配合学生作弊,向学生提供考试答案,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技工学校的三名老师及拍摄试卷的两名学生被判处拘役五到六个月不等。
考试遇到难题时能够得到老师“帮助”,是许多人学生时代梦寐以求的待遇。今年高考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的几个学生却将这件事“变成”现实。2017年6月7日上午,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单独招生考试考场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技工学校(原达拉特旗第十中学)的考生高某、崔某将理科综合考试试卷用手机拍照发送到微信群“2017届高三三班”中,微信群中的三名该校教师孙某、杨某和张某接收到试卷照片后,不仅很快做出了试卷答案,还将试卷答案又发送到微信群“2017届高三三班”中。
据呼和浩特市塞罕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17年10月25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高某、崔某、孙某、杨某、张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赛罕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杨某、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作弊行为共同非法向他人提供考试的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依法判处孙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杨某、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高某、崔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作弊行为共同非法向他人提供考试的试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依法判处高某、崔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审结的首例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案件。事实上,近年来虽然考试作弊、组织替考等行为屡屡曝光,国家也一直明令禁止考试作弊,但直到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考试作弊才在刑法中有了相关条款作硬性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在全国研究生考试、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教师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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