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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在文登新闻中心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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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1:51: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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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上午,信用“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在文登新闻中心举行。近年来,在文登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先后研究出台了《威海市文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威海市文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等2个规范性文件,编制了数据清单、应用清单、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等3张清单,配套印发了双公示、联合奖惩等4个专项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20多个部门建立了行业和重点人群信用监管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全行业信用监管体系。编制了三批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明确了16项激励措施和29项惩戒措施,并确定了具体适用对象和执行部门,在国家有关部委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的基础上,与威海市接轨,新增了交通出行、劳动保障、社会保障、海洋渔业、消防、城市管理等10个领域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联合惩戒范围扩大到40个领域。

    按照应用清单,推动区直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使用、评先选优、政府采购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各部门在日常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可通过信用平台、信用服务窗口等渠道,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信用查询核查,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培训资金发放等领域,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初步构建了良好的信用应用大环境。目前,我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了“建平台、归数据、搭框架、建机制”的阶段性目标。区信用平台已归集信用信息1580万条,基本涵盖全部信用主体,并广泛应用于区直部门的行政管理事项,有效改善了市场信用环境。

    文登区发展改革局党委副书记张九龄同志回答记者问时强调:根据工作安排,本次发布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主要涉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长质量奖”提名等“红名单”信息21条;法院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度D级纳税人、治安管理、公证领域等4类“黑名单”信息14条。本次发布的“红黑名单”信息将通过文登区公共信用平台,推送至44个部门,在221个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中应用,在评先选优、行政监督、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安排、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推动实施部门联合奖惩

    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姜瑞军同志就促进信誉文登建设,法院所进行的四大措施向现场记者进行了阐述:一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广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今年以来,我院共将77个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近两年已累计将2714个单位或个人纳入失信,有655名被执行人摄于压力履行了义务,效果明显。同时,今年共对815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督促他们自觉履行义务。
二是开展集中清理执行行动。今年以来,区法院坚持专项执行、集中执行活动常态化,组织集中执行行动30多次,拘传被执行人179人,其中158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21人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形成强大执行威慑。
三是公检法合力打击拒执犯罪。依法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追究拒执罪,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今年有1人因拒执罪被判刑,有6名被执行人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强化执行宣传,形成威慑力。在电视台、报社开设“剑指执行难”专题栏目,宣传法律法规、公开失信信息等30多次,助力执行攻坚。5月份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依法、全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且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等措施。

    文登区地税分局副局长丛军威同志就记者提出的纳税人存在哪种情形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作了介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改委等20个部门联合签订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文件)及《威海市文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地税部门将信息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一、纳税信用级别被评为D级的;
二、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
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纳税人,信用级别直接被评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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