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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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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发表于 2013-12-15 13:05:41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活圈制作
我从事文登市史丹利工具工作,想问一下,以前的员工入场时是3个月试用期,而现在是6个月,望律师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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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21:24:47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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